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办法》(沈建教字〔2018〕50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坚持以德为先,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推荐是指学院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专业类别分为三组:一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二组(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三组(会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法学)】进行遴选,确认免试名额并向学校推荐。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通过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推免生申请推荐类型分为普通推免生、学术专长推免生、服兵役推免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推免生审定和受理申诉与投诉。成员包括学院相关领导、学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研究、制订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审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程序和本学院拟推荐人员名单确定办法(排序成绩计算公式)等,并向学生公示。
第六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统一组织开展全院的测评推荐工作,并对学院拟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
第七条 学生办公室负责全院推免生的相关资格复核、思想品德考核及数据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推免生申请条件
第九条 普通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在校期间未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无违反学术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10%(四舍五入,下同)以内。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60分(710分制)或六级成绩达到425分(710分制)及以上;小语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六)本科毕业后没有出国留学、就业、创业计划。
第十条 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条件
(一)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经3名及以上我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可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进行公示。
(二)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受第九条第(三)、(四)款限制,其平均学分绩须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30%以内、综合奖励分不低于15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或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项目成果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上获奖。
2、参加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姓名出现在课题组成员名单中),并取得项目负责人认可、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专利(作为第一授权人获得)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等研究成果。其中,研究成果与科研项目相关性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填写《研究成果与科研项目相关性认定证明》。
3、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前三名)。
(2)获得省级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前三名)。
第十一条 服兵役推免生申请条件
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综合测评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其是否取得推荐资格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主要由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综合奖励等指标组成。学业成绩考核以平均学分绩为依据,综合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荣誉称号、学术论文及授权专利等。
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平均学分绩*90%+综合奖励分*10%。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
按学生学业成绩(即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课程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当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按照平均学分绩排序;当推免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平均学分绩均相同时,按照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成绩排序,若均未通过全国大学生外语六级,则按照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排序。
第五章 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1. 所有专业申请人按照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学院按照申请人综合测评成绩分组分别单独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遴选人员,并向学校推荐。
2. 对符合条件的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人进行单独排序,单独推荐。若该组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术专长推免生,则该组普通推免生名额相应减少;若该组无符合推荐条件学术专长推免生,则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划转至该组普通推免生。
3. 每个组每个专业推荐学生总数(包括学术专长推免生)不超过该组该专业班级数。
第十四条 学院推免指标分配按照学校分配名额而定,各类推荐指标分配具体如下:
学校下达推免生名额 |
学术专长推免生 名额 |
普通推免生 名额(学术专长推免生名额) |
一组 |
二组 |
三组 |
5 |
0 |
3(0) |
1(0) |
1(0) |
6 |
1 |
4(1) |
1(1) |
1(1) |
7 |
1 |
4(1) |
1(1) |
2(1) |
8 |
1 |
5(1) |
1(1) |
2(1) |
9 |
1 |
6(1)) |
1(1) |
2(1) |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进度要求提前公布资格审查、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排名公示。学院计算各专业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布各组排名在前30%以内的学生名单及平均学分绩,在管理学院主页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同时受理学生的查询和咨询。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填写《沈阳建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分计算明细表》、《沈阳建筑大学推免生综合奖励项目汇总表》等,向学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代表本人能力、素质、特长的证明材料,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学院审核。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本单位推荐细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员名单,审核结果和拟推荐人员名单在管理学院主页公示3天。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申请条件与资格。
2.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及奖励赋分情况;综合奖励项目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3.平均学分绩、综合测评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二)公示内容:参加考核的所有推免生申请人名单(含姓名,学号、专业,平均学分绩、综合奖励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等信息)、推免生申请人综合奖励项目明细。学术专长推免生还须公示所有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服兵役推免生还须公示在部队获奖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学院根据本单位推荐工作细则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同时按要求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未及时填报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推免遴选考核办法、推免生名额、咨询及申诉渠道等面向全院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推免生综合测评办法
为科学合理的做好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成绩构成
推免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平均学分绩、综合奖励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Z=P*90%+S*10%。
二、平均学分绩计算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表示所修的第门课程的学分;
表示所修的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即教务管理系统记载成绩),以百分制计。采用五级分制计分的课程成绩计算时须换算成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采用两级记分制记分的课程换算标准为:通过-65,不通过-0;
(=1,2,3,…,)表示前三学年(五年制学生为前四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应完成的全部课程数。
三、综合奖励分计算
(一)列入综合奖励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荣誉称号、学术论文及授权专利等项目,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
(二)综合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
S=S1+S2+S3+S4
1、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竞 赛 项 目 级 别 |
国家A级 |
国家B级 |
省级 |
获 奖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奖励分 |
参赛组内第1排名人 |
10 |
9 |
8 |
7 |
6 |
5 |
4 |
参赛组内第2排名人 |
8 |
7 |
6 |
5 |
4 |
3 |
2 |
参赛组内第3排名人 |
7 |
6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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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⑴竞赛项目级别认定以学校当年公布的竞赛文件为准。
⑵获奖认定以竞赛组织部门正式发布的获奖文件(含官方网站公布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⑶上表获奖等级为竞赛项目的奖级排序,只计前3位次的奖级;如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对照上表一等奖计分、一等奖对照上表二等奖计分、二等奖对照上表三等奖计分,后续奖级不再计分。
⑷同一学生参加同一竞赛项目,不同层级竞赛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不同年度,分别计分。
⑸同一学生在同一竞赛项目中有多类或多个作品获奖,不累计计分,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分。
⑹上述计分只计学生参赛小组内前3人,排名顺序以竞赛组织部门发布的获奖文件为准,或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文件和证书均不能确定排序的,参赛组3人以内(含3人)均按参赛组内第2排名人计分,参赛组人数超过4人(含4人)均按“参赛组第1、2、3排名人合计得分/参赛组人数”计分。
⑺每名学生最多限报5项(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受此限制)。
2、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
级 别 |
SCI |
EI或各学科领域指定刊物 |
排 名 |
1 |
1 |
奖励分 |
10 |
5 |
说明:⑴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作者署名单位为沈阳建筑大学。
⑵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出版物为准,录用通知无效,被检索收录的须有检索证明。
⑶每名学生最多限报5篇(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受此限制)。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授权专利:
类 别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排 名 |
1 |
1 |
1 |
1 |
奖励分 |
10 |
2 |
2 |
2 |
说明:⑴在校期间获授权专利(限报5项),专利权人为沈阳建筑大学,且在原始发明人中排名第一。
⑵非本专业领域授权专利、未获授权的专利或采取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不予计算奖励分。
⑶每名学生最多限报5项(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不受此限制)。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奖励(荣誉称号):
项 目 |
获得奖励 |
类 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奖励分 |
10 |
5 |
3 |
1 |
说明:⑴列入综合奖励的荣誉称号为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奖学金),认定范围以学校统一公布为准,荣誉称号最多限报1项。
⑵退役复学学生,如果申请普通推免生或学术专长推免生,其在部队立三等功可按荣誉称号计入综合奖励,计10分。
⑶每名学生最多限报1项,包括申请学术专长推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