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考察标准(修订) 2020-11-18 16:21


管理学院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考察标准(修订)

根据《中共沈阳建筑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修订)》文件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管理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现制定《管理学院推荐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考察标准(修订)》,具体如下:

一、考察标准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结合培养教育实际,按以下标准和程序考察合格的,可集体研究确定发展对象。

1.思想政治。认真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各项活动,对党的理论和知识有正确深入的认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入党动机端正,是非观念明确,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坦诚自己的思想和学习生活动态,勇于开展自我批评,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

2.能力素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综合能力强。本科生在列为发展对象前的全部本科课程的平均学分绩排名应在班级前50%,补考次数不多于2次,原则上不应有重修情况(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大一军训需重修除外,学生需提供相关病例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其中新入学学生满足高考录取分数加权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二年级同学补考门次不得超过一门次;研究生在列为发展对象前的考评总成绩(即学习成绩和科研成绩)排名应在班级前50%,补考次数不多于1次,原则上不应有重修情况,其中新入学学生需满足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3.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学风端正,诚实守信,道德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与网络道德,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突出,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无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

4.现实表现。积极参与各类学术文化、科技创新和志愿服务活动,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或以上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党委推荐,党委组织部认定,可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

1)同等条件下,学生本人在学术创新、服务社会、校园文化等方面有重大成果或突出贡献;

2)学生本人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表现优异并获重要荣誉;

3)学生本人在危难险重等关键时刻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考察程序

1.推荐。党小组和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表现情况,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的推荐意见(简称“两推荐”)。党小组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支部结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导师、班主任)建议和本人培养教育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2.评议。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的党员评议和班级评议(简称“两评议”)。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员评议会,所在班级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群众座谈会,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评议或测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综合打分、座谈等方式进行。参加评议的党员和群众人数须不少于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和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支部委员会、班级委员会要及时将党员评议、民主测评、群众座谈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所在党委审批。

3.公示。学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后,应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拟发展对象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并征求意见(简称“一公示”)。

4.备案。学院党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发展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公示情况等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中共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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